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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海南省第三人民医院委员会 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管理制度的通知

2019-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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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海南省第三人民医院

意识形态工作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意识形态工作,全面落实党管意识形态的原则,明确党委领导班子、党员干部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结合我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意识形态工作是党的一项重要的工作,做好意识形态工作,对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巩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凝聚全体党员干部职工的智慧和力量,推动医院各项事业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二条 做好意识形态工作,是院各党支部的重要政治责任,坚持党管意识形态工作的原则,建立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党委宣传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分工负责的意识形态工作格局。

第三条 医院成立意识形态工作领导小组,党委书记任组长,副书记任副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为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党委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党委办公室主任兼任,办公室成员包括党办、宣传。

第四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党支部对各支部意识形态工作负主体责任。党支部书记是第一责任人,要旗帜鲜明地站在意识形态工作第一线,带头抓意识形态工作,带头管阵地把导向强队伍,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要问题亲自过问、重大事件亲自处置。

第五条 各党支部要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列入年度工作要点,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医院工作一周部署、一同落实、一同检查、一同考核。

第六条 各党支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和院党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及指示精神,定期分析研判意识形态领域情况,辨析思想领域的突出问题,对重大事件、重要情况、重要社情民意中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引导,做出工作安排,维护意识形态安全。

第七条  各党支部每季度至少专题研究一次意识形态工作,及时向院党委报告意识形态领域的重大情况并提出建设性意见。进一步完善党委理论中心组学习制度,加强对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意识形态工作的教育培训,定期在党内通报意识形态领域情况,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工作目标。

第八条  医院党建宣传工作要切实加强对各类意识形态阵地的管理,牢牢把握意识形态领域的领导权和主导权。严格落实各类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活动的审核报备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宗教活动及宗教思想传播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  要高度重视网络信息管控工作,医院党委书记对单位网站和官微的建设与管理工作负第一责任。对于发布或转发否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等错误言论,要敢抓敢管、敢于亮剑。对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的党员干部,严肃追究党纪责任并通报,涉嫌违法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将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纳入党委领导班子及主要负责人综合考核。重点检查考核各党支部落实意识形态工作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贯彻中央和上级党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分析硏判意识形态领域状况、加强意识形态阵地管理、维护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开展思想舆论宣传和责任追究的情况。党委班子成员要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评议。

第十一条  医院纪委要切实履行意识形态工作监督责任,把意识形态工作开展情况纳入执行党的纪律尤其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监督检查范围,并会同组织部门作为干部考核、使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落实意识形态责任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和问责制度。责任追究和问责情况报医院党委、纪委备案。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党委领导班子、各分管科室负责人的责任:

(一)对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安排部署的重大宣传教育任务、重大思想舆论斗争组织开展不力的;

(二)在处置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上,没有站在第一线、没有带头与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作斗争的;

(三)管辖范围内发生有意识形态领域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或重大舆情事件,应对不力、处置不当的;

(四)对发现的意识形态领域问题隐瞒不报迟报漏报、不予重视、不予处置的;

(五)对所管理的党员干部和群众公开发表违背党章党的决定决议和政策的言论放任不管、处置不力,造成严重影响的;

(六)管辖范围内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出现问题的;

(七)管辖范围内举办的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有发表否定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言论,造成严重影响的;

(八)其他未能切实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医院党委领导班子、机关干部、或临床干部职工存在上述所列情形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提醒约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任作出书面检查、进行通报批评,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受到责任追究的,取消当年考核评优、评先资格。

第十四条 实行责任追究和问责坚持实事求是的工作方法,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同志和直接分管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责任。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