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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新冠病毒灭活疫苗特殊人群接种指引

2021-09-14

过敏篇

1.对氢氧化铝、磷酸二氢纳、磷酸氢二纳、氯化铝等过敏者,为禁忌症人群,不可接种。

2.食物(鸡蛋、花生、海鲜、芒果等)、尘螨、冷空气、油漆、塑料、香水、花粉、酒精、抗生素(青霉素、头孢、磺胺类药物等)过敏或者其他药物过敏者,可以接种。
3.既往接种其他疫苗发生过严重过敏反应,如急性过敏反应、过敏性休克、喉头水肿、过敏性紫癜等,不接种。

4.湿疹、荨麻疹、鼻炎,急性发作期暂缓接种,慢性期无其他不适可接种。

疾病篇

5.正患发热、感冒、肺炎、急性胃肠炎、消化道出血、脑出血、心绞痛、阑尾炎、骨折、严重外伤等暂缓接种。

6.通过生活方式调整和(或)药物治疗,血压低于140/90mmHg;或收缩压≥140mmHg和 (或)舒张压≥90mmHg,但当日血压值收缩压<160mmHg且舒张压<100mmHg的高血压患者,无明显临床症状,无严重并发症,可以接种。

7.非急性发作期的心脏病、冠心病、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患者可以接种。

8.病情稳定无症状的心肌病、心瓣膜病,可以接种。

9.糖尿病患者通过生活方式调整和(或)药物治疗,空腹血糖13.9mmol/L,近期无急慢性并发症发作,可以接种。
10.不是活动期的无症状肺结核患者可以接种。

11.稳定期、无明显咳喘的慢性支气管炎及慢性阻塞性肺病、哮喘患者可以接种。

12.非急性发作期的慢性病毒性肝炎,如肝功能轻度异常(如谷丙转氨酶增高低于检验单参考值2倍)无需治疗可以接种。

13.稳定期的脂肪肝、胆结石、胆囊炎,可以接种。

14.代偿期的肝硬化,无临床症状,可以接种。

15.稳定期的慢性食管炎、胃炎、肠炎、消化性溃疡,可以接种。单纯幽门螺杆菌感染者可以接种。

16.无感染、无大出血的痔疮、肛裂者可以接种,非急性期的肛瘘者可以接种。

17.稳定期的肾炎、肾病综合征、泌尿系统结石患者,可以接种。

18.急性肾衰不接种,慢性肾衰代偿期通过治疗病情好转稳定,可以接种。

19.既往患有癫痫(不包括身免疫性脑炎引起的癫痫),已停药且半年及以上不发作,可以接种。

20.神经感染性疾病、免疫性疾病、变性性疾病、脱髓鞘疾病的活动期与治疗期,应暂缓接种疫苗。

21.遗传或先天发育不良造成的脑瘫可以接种,外伤及脑血管病等造成的脑损害在治愈后间隔1个月以上可以接种。

22.有精神病史者(不包括分离(转换)性障碍患者),由精神专科医师确定其病情稳定后,可以接种。

23.无症状感染期且CD4+T细胞≥400/μl、无免疫低下造成相关临床症状的HIV感染者,可以接种。

24.已经诊断并服用稳定剂量左甲状腺素(优甲乐)的甲状腺功能减退者,可以进行接种。TSH>10μIU/L,且T3、T4低于正常值时,暂缓接种。

24.未控制的甲状腺功能亢进、甲亢性突眼患者、甲亢性肌病建议暂缓接种。

25.病情稳定的无症状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关节炎、强直性脊柱炎,可以接种。

26.良性肿瘤经手术或药物治疗后,无临床症状及脏器损伤,病情稳定1个月以上可以接种。

27.早期恶性肿瘤患者通过局部的根治性手术切除或其他方式治疗后,身体情况恢复好,稳定6个月及以上可以接种。

28.贫血患者如血红蛋白≥60g/L,且无贫血症状,可以接种。

29.急性白血病病愈后3年不复发且无临床症状者,可接种,慢性白血病稳定期无症状,无需服药,可以接种。

30.特发性血小板减少症,病情治愈后3个月无复发,可以接种。

31.血友病患者日常生活中如无异常出血,可接种接种。 

女性篇
32.
月经期、备孕期、哺乳期女性,可以接种,接种后继续哺乳。

33.准备接受辅助生殖助孕的夫妇,建议接种疫苗1个月后再启动助孕治疗。

34.接种之后发现怀孕,不推荐仅因接种新冠疫苗而终止妊娠,建议做好孕期检查和随访。

35.流产术后半个月以上,确认完全流产,身体恢复良好,可以治疗。

生物制剂篇
36.
应用其他生物制剂(含所有疫苗、狂免、破免、乙肝免疫球蛋白等)间隔两周以上可以接种。如遇需接种狂犬疫苗和破伤风疫苗,优先保证此两类疫苗接种。

37.注射过免疫球蛋白需间隔1个月。

其他篇
38.
有新冠病毒感染史者(患者或无症状感染者),在充分告知基础上,可在6个月后接种1剂。

39.接种后间隔48小时后可以献血,献血后间隔3天无其他不适,可以接种新冠疫苗。

40.所在地区疫苗无法继续供应或异地接种等特殊情况,无法用同一个疫苗产品完成接种时,可采用相同类型的其他生产企业的疫苗产品完成接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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